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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台北7日電)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旅遊事務署,今天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遞交「旅遊業條例草案」,建議成立旅監局,並建議針對強迫或威脅遊客入境團購物,最高判罰港幣10萬及監禁2年。 中通社報導,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,旅監局將為法定監管機構,替代目前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旅議會負責發牌及行業規管工作。 旅監局將有30名成員,17名為非業界成員,包括主席、由旅遊事務專員出任的副主席,以及來自不同界別的非業界人士;另外13名業界成員則包括旅行社、導遊及領隊的代表。 針對強迫購物問題,建議文件指出,旅監局會監管旅行社、導遊及領隊的行為,訂明旅行社不得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,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內地組團社合作。 此外,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團員進入或逗留在商舖,防止導遊或商舖的職員以任何方式強迫入境團購物,又訂明無充分理由不得置團員不顧或有威脅的行為,違者最高可被判罰10萬(約新台幣40萬元)及監禁2年。 新制度下,新開設旅行社除須有不少於50萬的實收資本外,還須以銀行擔保方式交存50萬保證金。1051207424D009798309A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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